《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其中不少内容就和青少年有关。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今天,我们就《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作出详细的解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胎儿:权利受到保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如果从2017年10月1日起,小宝贝就在妈妈的肚子里孕育了。这个时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宝贝的遗产继承权是受保护的,如果有人指明要小宝贝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予,小宝贝是有这个权利的。
2、儿童:八周岁很重要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小朋友到了8周岁时,他(她)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这时他(她)其实是在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青少年:失职父母可“撤销”
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但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的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三)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8)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主要补救方式。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9)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结束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要让法治教育深入每一个青少年的内心,让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不犯罪,更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与你们息息相关的法律小知识,一定要认真掌握,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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