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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律援助全域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日期:2021年10月14日 10:2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精神,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21〕16号)要求,沈阳市司法局决定开展法律援助全域通办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 公共法律服务惠民生”活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全域通办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援助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打破地域限制,推行市、区全域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一体化通办。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工作职责

(一)法律援助全域通办是指在沈阳市区域内法律援助受理和初步审查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被受理后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办。

 

(二)接收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受理机构;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或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承办机构。

 

(三)受理机构职责

 

1.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就申请事项与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承办机构联系,通报案情并就拟收取申请材料等事项进行协商。

 

2.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持有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采取个人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指导其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和诚信承诺书。

 

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注明审查意见,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4.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经济困难标准、又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审查意见栏中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5.指导和协助申请人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或“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法律服务网(12348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法网)”向承办机构上传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诚信承诺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后,立即通知承办机构。同时应将书面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承办机构。

 

6.遇有网络或案件管理平台暂时无法使用,以及初步审查意见为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经济状况证明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等书面申请材料,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承办机构。

 

7.全域通办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四)承办机构职责

1.收到网络申请材料后,承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平台网上申请案件的录入和审批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或特殊类型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和审批工作。网络和案件管理平台暂时无法使用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规定完成案件的录入和审批工作。

 

2.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及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

 

3.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审批意见栏中分别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据和不予受理的审批结果,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承办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法律援助审批表》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制作成卷宗归档备查。

 

4.收到受理机构送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承办机构应当将其与本机构审批指派材料合并制作案件卷宗备查。

 

5.对申请人诚信承诺的经济困难状况等内容,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查询、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调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6.承办机构发现受援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

 

7.全域通办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五)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条件、范围和法律援助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司法局对争议进行解释。无法确定承办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司法局依法进行指定管辖。

 

(六)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事项,应开辟全域通办的快速通道。受理机构应当场联系承办法律援助确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承办机构应当场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七)受理机构不得以无受理权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全域通办相关服务。

 

(八)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对可能引起争议的全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受理机构应主动与承办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因差别化受理、审查、指派导致申请人误解。

 

(九)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通知其他法律援助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服务保障。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质效,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法律服务网(12348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法网)”和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平台的应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无差别化审查、受理服务,认真及时办理申请人提出的全域通办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确保全域通办制度顺利推行。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司法局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域通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网络平台操作使用和法律援助业务知识的,准确把握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附件1)和应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附件2)。明确工作责任人,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把各项方案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域通办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区、县(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要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援助全域通办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互动及服务活动。

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属于《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十三)项规定的“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因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主张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和农民工因养殖种植、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宅基地、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和补偿安置等事项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三、老年人因赡养、继承等事项涉及分家析产、房产权益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四、未成年人请求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因校园欺凌、虐待、遗弃、受教育权主张民事权益的。

 

五、妇女因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主张民事权益的。

 

六、军人军属因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劳动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等事项主张民事权益的。

 

七、因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维护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事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依法提出申诉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的法律援助人员范围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外,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等优抚待遇的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四)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六)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二、持有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等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 接受康复服务、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十)享受经济扶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十一)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依法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为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的人员。

 

三、其他应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

(十二)70岁以上老人、“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老人、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以及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的老年人。

(十三)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致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十四)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农村留守老人(赡养人持续6个月以上离开户籍地县域范围从事务工、经商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事实身边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十五)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

(十六)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等严重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十七)因公致残的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的警察、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十八)在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期间,在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期间,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的。

(十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十)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转交的、证明确实无法联系其家属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十一)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人员。

(二十二)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发送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二十三)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二十四)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十五)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十六)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二十七)其他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所属类别: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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